9月29日,《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立足陕西发展实际,重点在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规定,政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得将数据管理权向企业转移。政务部门应当要求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维护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等,依法采取脱敏、加密保护等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擅自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向境外提供。
在网络安全方面,《条例》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