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联合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严重者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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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419
发布于:2023-09-26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图/中国法院网
 
《意见》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十个方面共二十条。首先明确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网络侮辱、网络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既为执法办案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又为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明确行为边界;既震慑违法犯罪,又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如: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强调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也污染、毒害网络生态,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要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众,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法不责众”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司法,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并且要求能动履职、“惩”“治”结合。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暴受害者在取证维权方面往往存在困难。《意见》一方面要求落实协助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人取证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相关案件的公诉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成因复杂,需要综合治理。《意见》强调,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方式,做实诉源治理,促进多元共治,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空间。

图/人民视觉
 
新闻发布会同步公布了七则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我们在此例举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帮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李某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刘某某还利用网络账号大量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粉丝,以私信发送李某某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并扬言要蹲点杀害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
 
裁判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所涉行为类型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类型之一。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网络暴力直接针对具体个体,危害更加严重,甚至还可能转化为网下暴力,进而对人身权益带来直接损害。基于此,对网络暴力所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严厉惩治,以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本案即是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购买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严重侵犯被害人个人信息权益,且对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滋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定罪判刑。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二是不断健全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三是推动网络暴力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