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8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转移到境外的个人信息作出规定,要求相关信息保护不应低于中国保护标准。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针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草案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同时,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职务。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拟增新规:转移至境外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应低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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