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419关注到,中国人民银行7月24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旨在全面衔接《数据安全法》,细化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合规底线要求,填补本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空白,指导数据处理者优质高效合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
本《办法》适用于数据处理者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相关的处理活动。根据《办法》定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类业务活动时,所产生和收集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数据。
总体而言,数据安全工作需遵循“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不当获取与利用等风险,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金融秩序、个人及组织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伦理、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强调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规程,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标识分类信息,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重要数据识别标准,统一对数据实施分级,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风险评估等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各数据处理者进一步做好数据敏感性、可用性层级划分,以便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中更好采取精细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强调数据处理者应当压实数据安全责任,建立数据安全问责处罚制度和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培训计划。
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针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各环节,向数据处理者明确采取哪些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后,可视为总体满足尽职尽责的合规底线要求。
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强调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处理活动安全风险监测和告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情报监测、核查、处置与行业共享,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定级判定标准和应急预案,规范应急演练、事件处置、风险评估和审计等工作。
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点击此处获取《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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