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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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02
12月1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表决通过,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